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民终1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女,汉族,1971年8月1日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赛特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森中华国际城5幢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商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商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94元,减半收取2547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3147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94元,减半收取2547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314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俞 彤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曦
书 记 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