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3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下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京汉街车站路危改楼3栋1-3层。
法定代表人陈海国,该公司总经理。
***与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中民商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已于2015年6月18日依据(2014)***中民商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中执字第00426号。本案为重复立案,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执6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风
审判员 芦 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