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4597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70799F,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乔欢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江苏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磊。
被告:***,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南京市,现羁押于江苏省龙潭监狱。
被告: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1MF9988Q,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梅耀林。
原告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4元,减半收取3022元,由原告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小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