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106民催字第40号
申请人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晓文,院长。
委托代理人裘峻,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职员。
申请人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号码0010004120079296,出票日期2014年5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6月20日,票面金额40000元,出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江支行,收款人张家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保证金专户)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江支行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东
审判员 赵重菊
审判员 胡腾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