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常州浙银中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02民初5091号
原告: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新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1MF9988Q。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娴、安宁,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浙银中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黄天荡村委北夏墅3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211ALC64。
法定代表人:沈维,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规划研究院)诉被告常州浙银中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鸿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规划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规划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设计费98万元,并承担违约金69580元(以9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14日签订《规划设计技术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常州市黄天荡花卉科技产业园总体规划项目,合同约定的费用为98万元。签订合同之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技术成果,并会同被告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两轮汇报,也已经获得了认可。合同签订后,被告虽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付款,但本着双方友好合作的精神,原告仍然尽责履行合同义务,并未暂停或延迟交付合同约定的技术成果。但是被告在接收原告交付的技术成果后,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经反复催告无果,合同约定如双方就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可向被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浙银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4日,被告(甲方)和原告(乙方)签订规划设计技术合同,项目名称为常州市黄天荡花卉科技产业园总体规划;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规划设计任务书,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规划论证,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规划最终成果;乙方向甲方提供规划论证成果8份;经双方友好协商,考虑到长期合作因素,我院实际收取费用为98万元;委托规划时即交付规划费的20%,初步方案汇报后,付30%,规划成果认证并通过行政审批后付40%,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结清余额;甲方按照规定支付设计费,逾期一天支付千分之二违约金等。
此后原告按约进行设计,原告工作人员于2020年8月10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常州市黄天荡花卉科技产业园总体规划。
2020年8月26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被告工作人员发送应收账款询证函。后原告向被告邮寄应收账款询证函,2020年10月21日,被告工作人员确认收到应收账款询证函。应收账款询证函明确:截止2020年6月30日,被告欠294000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被告欠1960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规划研究院提供的规划设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应收账款询证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和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签订的规划设计技术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规划设计技术合同约定,实际收取费用为98万元;委托规划时即交付规划费的20%,初步方案汇报后,付30%,规划成果认证并通过行政审批后付40%,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结清余额。原告按约进行设计,原告工作人员于2020年8月10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常州市黄天荡花卉科技产业园总体规划。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设计费。应收账款询证函明确:截止2020年6月30日,被告欠294000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被告欠196000元。合计49万元。故原告诉讼请求中的49万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规划成果认证并通过行政审批等证据,对于另外4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违约金,合同约定,甲方按照规定支付设计费,逾期一天支付千分之二违约金;该约定违约金过高,酌情予以调整。
浙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常州浙银中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9万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结付之日止)。
二、驳回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83元,减半收取994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41.5元,由常州浙银中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894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赵鸿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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