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浙江丽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执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丽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青阜路26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54770015P。
法定代表人:王敦森。
被执行人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57-5号5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5R273T。
法定代表人:刘宝罗。
申请执行人浙江丽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鄂059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274739元及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均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鄂059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兰晓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