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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1804号
原告:丽水市振兴钢管出租服务站,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水市二中旁边(上岗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A0KL59L。
经营者:楼金洪,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象塘夏楼村夏楼**,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丽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青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54770015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span>
被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span>
原告丽水市振兴钢管出租服务站与被告浙江丽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丽水市振兴钢管出租服务站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振兴钢管出租服务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振兴钢管出租服务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4元,减半收取3772元,由原告丽水市振兴钢管出租服务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