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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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1民初3432号之一
原告:浙江丽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54770015P,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青阜路26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ARYX341,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博鳌锦苑3-4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丽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丽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丽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丽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丽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丽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