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26民初6002号之一
原告: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68482513K)。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店前王村老山脚。
法定代表人:王昌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胤,浙江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启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54007183B)。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南区*幢瓯微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张显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启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2018年9月5日,原告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84元,减半收取计4042元,由原告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章琴琴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薛剑宇
代书记员 王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