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1民初5156号
原告:***,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启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南区7幢瓯微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启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健
二○一八年五月七无
代书记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