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春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沧州万鑫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保定先威硅钢片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2民初78号

原告:沧州春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马厂镇新张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7MFAM8C。

法定代表人:付学静,经理。

被告:沧州万鑫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马厂镇新张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7XD3J3H。

法定代表人:姚铁柱,经理。

被告:保定先威硅钢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文公路北龙湾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335929700E。

法定代表人:高继超,经理。

被告:天津华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十亿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MGRG8L。

法定代表人:马建腾,经理。

被告: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中兴沽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15650。

法定代表人:王若骁,总经理。

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28113432。

法定代表人:郭中华,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延吉道北北仓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300337617Y。

法定代表人:杨杰,执行董事。

原告沧州春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万鑫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保定先威硅钢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华能变压器有限公司、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沧州春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春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春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沧州春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回永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