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3641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中兴沽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若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冰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的(2020)津0117民初364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冻结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金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