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10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镇忠兴沽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若骁,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津0117民初106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账户进行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部分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账号:11×××02的冻结。(保全金额44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东兴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岳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