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319号
申请人: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中兴沽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15650
法定代表人:王若骁,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博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27层2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3300791115A
法定代表人:刘永杰,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博雅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93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博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45284.4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韩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