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恒青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恒青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热依木马木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阿市执民字第1608号

申请执行人:阿克***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杨跃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热依拉·马木提,女,维吾尔族,1984年7月16日出生,住莎车县。

申请执行人阿克***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热依拉·马木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阿市民初字第2XX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热依拉·马木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阿克***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3.9011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热依拉·马木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热依拉·马木提财产线索,执行按法律规定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热依拉·马木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阿克***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热依拉·马木提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阿市民初字第2XX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不力米提.阿卜都热依木

审判员 : 吐 尔 洪 。 毛 拉

审判员 : 艾 斯 卡 尔 · 热 西 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古丽齐曼   ·阿卜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