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阿市执民字第1608号
申请执行人:阿克***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杨跃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热依拉·马木提,女,维吾尔族,1984年7月16日出生,住莎车县。
申请执行人阿克***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热依拉·马木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阿市民初字第2XX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热依拉·马木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阿克***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3.9011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热依拉·马木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热依拉·马木提财产线索,执行按法律规定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热依拉·马木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阿克***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热依拉·马木提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阿市民初字第2XX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不力米提.阿卜都热依木
审判员 : 吐 尔 洪 。 毛 拉
审判员 : 艾 斯 卡 尔 · 热 西 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古丽齐曼 ·阿卜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