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恒青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兵0101执8号
申请执行人阿克***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578593-9,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杨跃立,该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7月26日出生,住新疆生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2016年2月16日,我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该账户的14434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我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43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明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秦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