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恒青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新2901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阿克***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阿克苏市交通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杨跃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9月4日出生,个体户,住阿瓦提县。
申请执行人阿克***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阿市民初字第4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阿克***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该案总标的2163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基金、股票、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故我院确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2015)阿市民初字第4XXX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2015)阿市民初字第4XX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马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沈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