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广东朗格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粤0605执143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朗格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19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利息及受理费共96910.85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明,本院在(××)××被××人××机器设备及其××罗定市××村委三孖埇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粤(2018)罗定市不动产权第0005843号、不动产单元号445381013001GB00014W00000000】),上述财产未处置完成。除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执行员***执行员*红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