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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火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民初22543号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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