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与广东朗格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5民初18296号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深圳市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