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亚电梯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粤0111执322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南亚电梯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广州市南亚电梯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深圳市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货款66505.4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深圳市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2301.80元、执行费985元。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粤A×××**、粤A×××**、粤A×××**、粤A×××**、粤A×××**汽车共五辆(查封档案),由于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南亚电梯厂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粤A×××**、粤A×××**、粤A×××**、粤A×××**、粤A×××**汽车共五辆(查封档案)。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2017)粤0111执32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