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2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金碧路46号原办公楼六楼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5000159R。
法定代表人:宋晓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少娟,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江岭社区赤坳工业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55817N。
法定代表人:熊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建民,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家消防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10民初5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富盈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富家消防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富家消防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富盈公司支付加工费440825元,其中包含保修款64041元;2.富盈公司支付违约金64041元;3.富盈公司支付利息41280元(以3767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7月10日为37151元,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保修款6404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1月16日暂计至2020年7月10日为4129元,后续计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4.富盈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一、富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富家消防公司加工款440825元;二、富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富家消防公司违约金64041元;三、驳回富家消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富盈公司项目部与富家消防公司签订合同,富盈公司确认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属于其所承包工程的组成部分,富盈公司项目部系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故富盈公司应对其富盈公司项目部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富盈公司确认庄暹通系案涉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庄暹通持富盈公司项目部专用章以富盈公司项目部名义与富家公司签订案涉合同,富家消防公司对庄暹通在对账确认单签名的效力形成合理信赖,其合理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一审法院根据庄暹通签名确认的对账确认单认定富盈公司尚需支付富家消防公司承揽报酬尾款440825元并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64041元(1280825×5%),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富盈公司认为富家消防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因庄暹通已盖章确认尚欠富家消防公司承揽报酬尾款,故富家消防公司对此亦无须履行举证义务,富盈公司如认为富家消防公司并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合同义务由他人履行,则富盈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富盈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61元,由上诉人富盈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泽
审判员 陈    凯
审判员 赵  明  升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魏楚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