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财保31号
申请人: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江岭社区赤坳工业区3号。
法定代表人:熊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建民,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樊明雪。
申请人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于2021年6月28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申请人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0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0303046020210000013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0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95.33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冰
审 判 员 蒋 英
审 判 员 肖 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妮妮
书 记 员 聂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