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03执30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江岭社区赤坳工业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55817N。
法定代表人熊鹏飞。
委托代理人尚建民,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产径村星运绿洲嘉园飞鱼座商铺(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69816054XR。
法定代表人李育新。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1303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48454.07元及利息(以148454.07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76元,被告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10元;原告已预交的1510元,本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回,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受理费151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费1811元,由被告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判令书生效后,义务人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权利人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22)粤1303执3035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207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险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02××××5765账户内有存款,本院裁定以156015.07元为限进行冻结,实际控制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向被执行人注册地基层组织发出协助调查函,该基层组织暂未复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智聪
审判员 余学全
审判员 胡 旭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