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大将涂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3财保282号
申请人:惠州市大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金惠大道30号中潜大厦三楼30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5778972196K。
法定代表人:赖书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有宝,系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江岭社区赤坳工业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55817N。
法定代表人:熊鹏飞。
申请人惠州市大将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为人民币288328.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为原告的诉前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本院申请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新洲账户(账号:4100××××7709)内的人民币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账户(账号:4102××××7829)内的人民币存款。
上述账户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88328.5元为限,冻结期限均为壹年。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保全申请费1962元,原告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香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健文
书记员  赖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