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宸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宸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140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宸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国路105号附1号百信幸福苑五期(蓝波湾)6栋6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叶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宁,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东街101号3区10栋。
法定代表人:池东,该公司总经理。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0日作出的(2021)新01民终2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38,720.65元,执行费53,09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5,138,720.65元。
本院在新疆宸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新疆***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车辆、工商信息,通过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21年1月29日经过现下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于2022年1月29日现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祥云东街191号土地(不动产权证:乌国用(2011第0036758),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祥云东街191号土地(不动产权证:乌国用(2011第0026758),土地,我院依法对上述土地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自2022年3月15日至2025年3月14日,但该土地不适宜处置,2021年10月20日我院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牌照号为×××迷你牌小型车辆我们告知被申请人后申请人明确表示因未能实际控制无需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尚有5,138,720.65元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俊
审 判 员          徐 凤
审 判 员     阿  布都克依木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热合木江·热希提
书 记 员           樊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