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8829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材批发部,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南路西3巷**机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9L75251931H。
经营者:侯书颖,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宸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信用代码:91650100660605566Y。
法定代表人:叶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初6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宸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58,634.83元(其中本金57,866.83元,执行费768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宸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宸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买 买 提 艾 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艾力亚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