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宸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宇丰五交化销售部、新疆宸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民初13538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宇丰五交化销售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机电区19-49号。
经营者:马白鸽,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平,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宸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国路105号附1号百信幸福苑五期9-6-601室。
法定代表人:叶鹏,该公司经理。
被告:文波,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宇丰五交化销售部与被告新疆宸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宇丰五交化销售部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宇丰五交化销售部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宇丰五交化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680.34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宇丰五交化销售部负担,剩余1655.34元由本院退还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宇丰五交化销售部。
审判员 李   进   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迪里娜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