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途群艺数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新途群艺数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惠祥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4民初10240号

原告:北京新途群艺数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商业街52号。

法定代表人:赵亚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飞行,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41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

原告北京新途群艺数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途公司)与被告北京***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祥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亚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飞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惠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 131 6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挂靠被告公司承接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甲1号“影壁墙建筑施工及装饰”项目,约定经营收益扣除管理费及税费后剩余营收归原告所有。上述项目营收733 274.67元,扣除管理费及税金后剩余营收627 252.47元应支付到原告指定的账户,被告支付495 602.47元后,剩余部分拒不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惠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新途公司挂靠惠祥公司承接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甲1号“影壁墙建筑施工及装饰”项目,惠祥公司扣除管理费及税费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新途公司。2018年1月2日,新途公司出具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赵亚州给两张金额分别为61 800元整、671 474.67元,以上支票扣除管理费及税金后,剩余 627 252.47元转至冀利峰农业账户上。之后,惠祥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支付227 252.47元,于2018年2月6日支付10万元,于2018年2月9日支付10万元,于2018年3月30日支付3万元(新途公司账户),于2018年5月9日支付2万元(新途公司账户),于2019年2月1日支付2万元,尚欠13万元未付。另,惠祥公司要求新途公司开具5万元发票,新途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开具了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纳税金165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收条、银行汇款明细、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新途公司挂靠惠祥公司承接项目,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挂靠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新途公司与惠祥公司结算后,惠祥公司出具收条。现惠祥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欠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新途公司要求惠祥公司支付欠款131 65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惠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新途群艺数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欠款131 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元,由被告北京***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夏琳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