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26民初72号
原告:***,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辽宁华电长兴生物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常兴镇孙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MA0YG8EM6W。
法定代表人:刘洋,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华电长兴生物环保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彦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杰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