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26民初2329号
原告(案外人):辽宁华电长兴生物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常兴镇孙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MA0YG8EM6W。
法定代表人:汤红,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溪,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1810066095。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黑山县。
被告(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
被告(追加):朱凤环,女,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黑山县。
被告(追加):赵振彪,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黑山县。
第三人:黄云峰,男,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黑山县。
原告辽宁华电长兴生物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凤环、赵振彪、第三人黄云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基于各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华电长兴生物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20元,减半收取10410元,由原告辽宁华电长兴生物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雪莲
人民陪审员 李荣旭
人民陪审员 孟立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邵 威
书 记 员 蔡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