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电长兴生物环保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26执异119号
案外人:辽宁华电长兴生物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常兴镇孙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MA0YG8EM6W。
法定代表人:汤红,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黑山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黑山县。
被执行人:***,男,195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执行中已死亡)
第三人:黄云峰,男,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黑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辽宁华电长兴生物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辽宁华电长兴生物环保有限公司称,请求法院中止对位于黑山县××道口西北侧的厂房三栋的查封措施。事实与理由如下:2017年7月21日,黄云峰与***签订了《砖厂转让协议》,约定黄云峰将常兴镇四间砖厂(原四间乡砖瓦厂)以6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中首付款50万元,尾款600万元于2017年12月20日结清,如到期不结清,首付款50万元顶5个月承包费,一切建筑和物品自行处理。后***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尾款,同时在履行期间新建了三栋彩钢厂房(本案执行标的物的三栋厂房),黄云峰在协议终止后收回了四间乡砖瓦厂以及上述新建的三栋彩钢厂房。2019年3月20日,黄云峰与申请人签订了《买卖协议书》,将原四间乡砖瓦厂以650万的价格转让给申请人,即将案涉占地面积为205171.52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以及地上的厂房等一切建筑物卖给了申请人,申请人已支付了全部对价,双方与黑山县常兴镇政府也会签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完毕了土地使用权登记证。
本院经审查查明,关于原告***诉被告***、朱凤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辽0726民初980号民事判决。后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去世。
在原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辽0726民初98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朱凤环位于黑山县××道口西北侧的厂房三栋。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对案外人辽宁华电长兴生物环保有限公司张贴公告,限定于2021年6月3日前将该厂房内物品等清除。为此,案外人提出异议。
关于本案,2019年9月17日第三人黄云峰作为案外人已向本院提出过异议,本院作出了(2019)辽0726执异48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对于黄云峰主张查封物系***于2019年3月15前卖给其本人的主张本院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已认定黄云峰与***之间的卖卖行为无效。现案外人再主张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即2019年3月20日黄云峰已将查封物转让给案外人的事实,与前案相互矛盾,故对其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辽宁华电长兴生物环保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当事人、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纪冬梅
审判员  刘学良
审判员  郑孝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任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