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兄弟恒业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04执3260号之一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兄弟恒业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8日作出的(2017)新01民终2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719690.78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4719690.7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分别于2017年11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在小额存款、无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无证券、车辆等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8年1月,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高级法院发回重审,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终结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两年之内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新0104执32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吐尔逊 审判员  瓮立臣 审判员  李国华
书记员  梁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