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23执8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大屯北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井克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府前东路振兴一巷二层。
负责人:孙证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大道308号1栋3层。
法定代表人:吕守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大屯北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分公司、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323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分公司、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疆大屯北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受理本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分公司、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分公司、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20)新4323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货款280071元及案件受理费2750.53元。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分公司、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及对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分公司、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分公司、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无经营、无收入、无证券登记、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存款登记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分公司、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以上查询结果及强制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疆大屯北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大屯北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将申请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分公司、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达 吾 列 托 列 吾
审判员 张 艺 钟
审判员 古丽娜尔 藏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特 列西 巴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