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终5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军,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澳龙广场大厦****。
法定代表人:勾泽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湘阁,新疆鼎泽凯(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候红元,男,1987年4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原审第三人: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张祥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分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米东北路西二巷**中盛名都小区**楼**门面v>
法定代表人:李桂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天山区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诉人候红元、原审第三人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6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候红元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候红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     敏
审判员      杨扬
审判员     金爱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