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01民初2679号
原告: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大道。
法定代表人:吕守信,公司总经理。
被告:和田地区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浙江工业园区滨河路。
负责人:王远芳。
原告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田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新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