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4民初314号
原告:河南省雅宝家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721927865,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东吴河村。
法定代表人:吴应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兴高、郑玉纯,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河南省雅宝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雅宝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计2065元,由原告河南省雅宝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清华
附录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