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尼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南柏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1792号
原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750号1幢6148室。
法定代表人汪庆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卫东,青岛市南东海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柏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闫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丽华,女,汉族,1964年2月9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公司员工。
原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柏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案件受理费5002元,减半收取25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鹏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