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5961号
原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海市,长宁区,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750号2幢2615室。
法定代表人:汪庆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马健峰。
原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常晓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萧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