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名酒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民终1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仁怀市名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河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06308159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办事处龙飞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148028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仁怀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城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能科,该市市长。
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名酒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仁怀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9)黔0382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名酒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在本院电话通知后仍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名酒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康龙
审判员***
审判员*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邹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