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村民委员会,**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1081号
原告: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办事处龙飞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1480280X。
法定代表人:雷玉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芮奇,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梦,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0102ME1683190M。
法定代表人:刘吉贵,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会、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在缴纳诉讼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黄 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子琦
书 记 员  黄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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