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1327号
原告: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办事处龙飞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1480280X。
法定代表人:雷玉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芮奇,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193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02ME1683190M。
法定代表人:刘吉贵,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原告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烈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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