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1465号
原告: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办事处龙飞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1480280X。
法定代表人:雷玉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02ME1683190M。
法定代表人:刘吉贵,该村主任。
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28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5日在缴纳诉讼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董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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