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9217)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997号 原告: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办事处龙飞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148028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02ME1683190M。 负责人:***,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