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9217)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997号
原告: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办事处龙飞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148028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02ME1683190M。
负责人:***,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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