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梦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梦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66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梦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街道罗沙社区东纵路**愉景东方威尼斯广场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NGU60Q。

法定代表人:王钧。

委托代理人:亓成杰,广东麦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健桑,广东麦芒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梦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梦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3日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同意本案的款项以45000元了结此案,上述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1.被执行人**在2020年8月20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20000元,剩余款项25000元分四期支付,前三期每月20前支付3000元,最后一期在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16000元。若被执行人在2020年12月20日前未支付完毕,被执行人还需向申请执行人交20000元的违约金。2.上述执行款转到以下账户(开户名称:王钧,开户行:招商银行南城支行,开户账号:62×××41)3.本案的执行费5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在2020年8月3日前支付完毕。4.申请执行人在收到第一笔款项后3天内书面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书,解封本院在本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中。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梦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1971执6612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