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723执1260号
本院在执行××人安徽省××市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硕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安徽硕力实业有限公司歇业已久,既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1723执12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云峰
审判员 方胜强
审判员 纪智胜
书记员 查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