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2民初2720号 原告:杨**,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铜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三村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2193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香港城1幢1711-17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05031480L。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原告杨**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杨**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杨**承担。 审 判 长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