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2民初2720号
原告:杨**,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铜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三村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2193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香港城1幢1711-17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05031480L。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原告杨**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杨**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杨**承担。
审 判 长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