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7执2430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健医院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岭**大道**号**座**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76736065M。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住,住所地:佛山市**水区白坭镇府**路**号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607566650731J。
关于以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设备一批【(2017)同一资评字第1054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明细表第18项除外】、名下白云牌小型专用客车(粤E×××××)车辆一辆,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合计得款1185041.95元,并按照已生效的《关于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执行款分配方案》将上述款项退至各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现本院(2017)粤0607执1078号案正在处理被执行人名下电梯两台(详见【2017】同一资评字第1054号评估报告书),医用诊断X线射线机一台(详见【2017】同一资评字第1088号评估报告书),并已交付拍卖处理。现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除上述正在被本院(2017)粤0607执1078号案处理的财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除上述正在被本院(2017)粤0607执1078号案处理的财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书面告知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后在期限内未提异议,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7执24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志君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陈伟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少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