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民初6689号
原告:佛山市***健医院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谭锦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秀,女,汉族,1985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炳耀,男,汉族,1961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佛山市***健医院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金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健医院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健医院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健医院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元由原告佛山市***健医院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燕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