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民初18398号之一
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对原告佛山市***健医院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海狮山华立医院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839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6)粤0605民初1839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8-11行“本案受理费7197.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预交的受理费7197.0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改为“本案受理费7197.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2197.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预交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2197.0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李昭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美娟